关于该指控的合理性和必要性,取消“聚众淫乱罪”
深圳3P群。聚众淫乱罪的前身是流氓罪,惩罚“聚众淫乱活动”的主要分子或多次参与者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里的人指的是三个以上(含三个人)。淫乱活动是指参与者之间发生性行为,处罚对象为主要分子或多次参与者,偶尔参加一次的一般不予处罚。此外,虽然人数超过两人,但性行为是一对一的,不属于聚众淫乱。聚众淫乱必须是一种相互交叉的性行为。
我国刑法对聚众淫乱罪的处罚是: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与他前身的流氓罪相比,流氓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!在严厉打击中,许多年轻男子因爱上许多年轻女子而发生性关系,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刑甚至枪毙。现在,他们死得还挺委屈的。当然,特定的历史背景产生了特定的概念。当时,“谈恋爱不是为了结婚,而是为了耍流氓”,枪杀流氓是正常的。
在社会学家,尤其是性学家看来,在中国设立聚众淫乱罪是不可思议的。因为大部分犯罪都有受害者,聚众淫乱罪没有受害者,所有人都是自愿的。
可以说,聚众淫乱是某些少数民族的性爱好或性取向。这就像有些人喜欢同性恋,有些人有恋物癖(恋足、内衣、丝袜等),有些人喜欢虐待爱情(SM),有些人喜欢3P,所以问题来了:为什么法律允许和尊重不同于普通人的性取向,但拒绝超过3P的性活动?
著名社会学家、性学家李银河就旗帜鲜明地写了一篇博文:“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”,其主要观点如下:
1、“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”,流氓罪已取消,聚众淫乱罪也应取消;
2、“公民拥有身体所有权”,在所有自愿参与的前提下,法律永远不应认定其有罪。因为公民拥有自己的身体所有权,他有权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身体。
那么,为什么社会学家的观点与法学家的观点不同呢?他们的观点对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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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实上,与社会学家相比,法学家在制定法律时考虑的社会影响因素更多!
社会学家认为公民拥有身体所有权,但刑法不认为公民有权随意处置身体所有权。例如,14岁以下的女孩没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性行为。即使女孩自愿与他人发生性行为,行为人也将被追究强奸罪。
此外,公民无权处分其生命权。公民要求他人帮助他安乐死或自杀。虽然他自愿放弃了生命权,但行为人也应被追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。
因此,社会学家对身体所有权的理解不如法学家深刻!
聚众淫乱真的没有受害者吗?事实上,仍然有一些受害者是正常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观的公民,以及正在形成性道德观和性意识的未成年人。
如果刑法不惩罚这些聚众淫乱行为,基本的公序良俗道德观可能会崩溃,未成年人可能会被误认为“聚众淫乱”是正常的性行为。
那么,按照这个逻辑,如果聚众淫乱行为不公开,只是在私人场所秘密进行,除参与者以外的任何人都不知道。这种行为值得刑法处罚吗?
事实上,这种逻辑和卖淫嫖娼是一样的。卖淫嫖娼也是你的愿望。如果你不让别人知道私人场所的秘密,你不会受到惩罚吗?
显然,我们仍然需要惩罚!然而,这里有一个悖论:如果它真的足够秘密,甚至警察也不知道,那么就没有办法惩罚它。当然,此时不能惩罚是由于聪明的回避手段造成的客观惩罚,并不意味着不受惩罚的合理性。
每一项法律指控都有其背后的法律原则。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很可能看不到泰山,只是从一个单一的维度来理所当然地认为指控是不合理的。
事实上,我国刑法中的绝大多数罪名都是合理的,聚众淫乱罪显然是不应取消的,至少在这个阶段是合理的。
至于以后会不会取消?不能排除有一天——如果一夫一妻制的基础被打破,聚众淫乱可能不是违法的。
亲爱的条友们,你们觉得像李银河这样的性学家说的“聚众淫乱罪”真的应该被取消吗?
本文心得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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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2t 评论于 [2025-06-18 17:40:16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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